2005年5月3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做保洁时摔伤客户可不赔损失
    黄女士问:日前,保洁员丁某在某保洁公司的安排*%+,-./下,为林某新装修的房子做保洁。在擦窗户时,丁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,致手部骨折。林某将丁某送往医院治疗,但拒绝给付医疗费。
    事后,丁某找到保洁公司,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,但被拒绝。保洁公司认为,丁某是为林家打扫卫生才受伤的,应由林某支付医疗费。那么丁某该向谁索要医疗费呢?
    本报作答:丁某与保洁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,而保洁公司与客户林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,这两份合同是独立的合同。
   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,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    本案中,丁某受雇于保洁公司,其雇主是保洁公司老板而不是客户林某,故丁某只能向保洁公司老板索要医疗费。